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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2015-09-29 10:4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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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解析】1.电力公司的高压电线的架设,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孙某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孙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对刘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刘某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62共同债权的责任承担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要该数个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不论他们之间是否有通谋,都成立的一类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不明确,但可以作这种解释,以体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于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赵某、刘某二人连带承担。既然赵某、刘某二人构成共同侵权,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赵某、刘某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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