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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缓刑释放—宝安刑事案件法迈律师辩护案例精选

2014-04-01 09:38:39 来源:法迈律师


敲诈勒索案缓刑释放—宝安刑事案件法迈律师辩护案例精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省份证号码**********,**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并刑事拘留,之后逮捕,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炳池,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敦定,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上午,被害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密谋打牌出千弄钱,准备隐形眼镜、扑克牌等作弊工具,随后电话约被告人打牌。***打牌数钱,被害人抽老千被识破,被告人遂称自己叫了十几个兄弟,威胁要整******,炳要求******各赔偿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和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秀敏(兼)

书记员     詹舒

解析:

缓刑:就是构成犯罪,但是不用待在看守所里面或监狱里面,立马放人,定时接受考验。

法迈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精彩辩护词展示: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接受***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阅卷和调查工作,今天又出席了庭审活动,有了对本案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神圣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即主动交代了敲诈勒索***、***的全部犯罪事实,前后四次供述完全一致,符合情节,没有避重就轻对敏感问题的回避。事后通过受害人***、***、等人的证词,亦可以证实上述供述的真实性,真正做到完全彻底供述。

《刑法》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两名受害人均自愿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均获得赔偿,并均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发生后,***及其亲属积极与受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赔偿到位。两受害人表示接受赔偿,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因***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未造成人身及其财产的实际损害,请求司法机关对***从轻处罚,望其早日回到社会参加工作。

三、本案两名受害人均存在重大过错,且过错在先,并且客观上该过错是引发本案的主因,故导致被告人因一时激愤作出敲诈行为。***说:“2013113010时许***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搞点业务,让我过来西乡找他一起去***打牌出老千骗***钱,22时许带着他的两个同事过来找我们,***预先准备了一副做过手脚的扑克牌,又给了我一副隐形眼镜,我带上隐形眼镜就能看到牌上特殊的标记”。***口中的***字即是指***本人,***还在***开了一间房专事赌博,准备好这一切后坐等***和另两个朋友过来上当受骗,可以说是机关算尽啊!简直就是设好圈套等着***钻,两名受害人合谋使用老千术,几乎赢光了***及其朋友带来的所有的钱,还向***借了400元也输了。***察觉事情不对劲,拿一张牌出去验证时发现了被诈骗,才做出了出格的行为。

***无意中说起的因为***赢了***几次,所以***不跟他打牌。为什么之前也赢过几次,是不是也使用了同样的手段(抽老千)诈骗***?见***不和自己打牌,遂找了一个***不认识的人(***)来代替自己和***打牌,一而再,再而三的继续诈骗***,做起案来是那么轻车熟路,肆无忌惮。试想,如果没有两名受害人的诈骗行为在先,又怎么会有有***的敲诈勒索行为?***现在可能还在原单位正常的工作、生活,如今却沦为阶下囚,本案几乎毁了他的人生。两名受害人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被告人,对此案应负有重大的过错责任!

四、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出老千诈骗被***揭穿后,***立时感觉被愚弄,当时气愤异常,要求两人各赔偿5000元,两人表示没带那么多钱,需要回去筹钱,遂同意两人回去,还给了每人100元找旅馆住,担心两名受害人露宿街头,主动关心被告人,表明其本质不坏。第二天凌晨2时许***打电话给***表示愿意赔3000元了结此事,约好交钱地点,在取钱的路上被***派出所民警抓获,被捕时没有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没有实际取得敲诈勒索的3000元,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对人身和财产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很小。被告人有正当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幸福的家庭,一直以来在各方面都表现良好。以往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此次涉嫌敲诈两名受害人,是盛怒之下做出的不理智行为。尽管如此,***还是尽力克制自己的行为,整个过程没有殴打、伤害受害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吓唬两名受害人,事前无预谋、预备,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事后真诚悔过,痛改前非,家人也会积极帮助其改正错误,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保证从今往后绝对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没有前科,赔偿受害方得到谅解,犯罪未能得逞,加上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过错在先,主观上犯罪恶意极小,客观上社会危害性也极小,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受害人自愿为此出具谅解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和解的的情形。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应当着重对被告人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维护一个幸福的家庭不破裂,请求贵院依法对***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促其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炳池   史敦定 

                                   2014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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