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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缓刑释放—宝安刑事案件法迈律师辩护案例精选
2014-04-01 09:36:49 来源:法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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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省份证号码**********,**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羁押并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炳池,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敦定,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酒店准备开房,以酒店工作人员登记太慢为由将酒店前台电脑显示器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后逃离现场。接到群众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将被告人抓获,在将被告人押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处理的途中,被告人不断反抗,殴打巡防队员致一颗牙齿脱落(经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相关款项已由被告日家庭支付,巡防队员谅解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盼盼 书记员 颜伦灿 解析: 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简而言之,就是构成犯罪,但是不用待在看守所里面或监狱里面,立马放人,定时接受考验。 法迈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精彩辩护词展示: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接受***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阅卷和法律研究,今天又出席了庭审活动,有了对本案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金东南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巡防队员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为限制国家司法权,防止对不特定的人的行为入罪处刑。我国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有明确的界定,不能将巡防队员执行任务的行为包括在国家机关执行工作任务之内。 二、巡防队员没有执法权,且未经表明身份。首先,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法规授权巡防队员予以执法权;再次,巡防队员王移强在追逐***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表明身份与出示证件。没有赋予授权行使执法权,且程序违法的行为,何谈公务行为! 三、巡防队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机关授权、委托的机关、机构。社会治安巡防队是城镇、街道、社区、农村设立的群众性的治安巡防自治组织,是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社会治安巡防队不属于国家机关,其成员当然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受害人均已谅解被告人。受害人***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本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非常后悔,他委托家人一定要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已按照法律规定额外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25000元,该费用包含电脑维修费用。因此***对***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金东南的刑事责任,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受害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无权行使执法权与程序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受害人自愿谅解被告人,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炳池 史敦定 201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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