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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深圳律师:非法用工也享工伤 龙华工伤律师深圳龙华劳

2015-01-17 18:3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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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认为其与罗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开办的塑料炼油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其炼油厂与罗某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与罗某形成雇佣关系。罗某则认为非法用工关系仍属劳动关系,应享有工伤待遇。

  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次,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第三,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是形式上的差别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已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这种关系仍然应当由劳动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调整。该案中罗某在黄某开办的塑料炼油厂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安排和管理,接受该厂支付的劳动报酬,现罗某在工作中受伤,与塑料炼油厂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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