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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深圳律师:抚养纠纷误区 龙华婚姻律师龙华经济纠纷律
2015-01-14 15:30:56 来源:
龙华律师深圳律师:抚养纠纷误区 龙华婚姻律师龙华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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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没有工作为由不给钱
当事人没有工作,连自己谋生都很困难,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却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张某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但考虑到王某暂无工作的现状,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较高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这也是合理的。
二:以不让探望为由不给钱
离婚时约定李某每月探望小红两次。而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违反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李某能否因此议给付抚养费呢?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某享有探望权,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协议,更违反了法律,李某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李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三:以有约定为由不给钱
孙某离婚时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为的就是让贾某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远远超过了孙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孙某支付抚养费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了贾某,但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所有人是贾某,而不是孩子,所以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但许多人离婚时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是不是就白白放弃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贾某和孙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上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四:以实际花费为由要求全额抚养费
小婷在私立学校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12000多元,且都有票据为证。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
该18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院为何不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她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五:以医疗教育费不属抚养费为由不给钱
小花升入高中,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加上经常生病。为此,小花起诉要求冯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按票据给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法院最终判决冯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时,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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