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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财产送小三无效 龙华离婚律师龙华经济律师
2015-01-12 14:50: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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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保持6年情人关系,并瞒着妻子多次赠与情人钱款用于购
房。妻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第三者”需返还38万余元。
陆某与周某是同乡,于1987年喜结连理。陆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
错。结婚十多年后,已经有点婚姻“审美疲劳”的陆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
小芳,顿时给步入中年的陆某带来一种年轻、充满活力的感觉。两人的感情迅
速升温,情人关系一直保持到今年2月才被妻子周蓉发现。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
,丈夫陆某将与小芳的地下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几十万元赠与
小芳,有时几千元,有时几万元,用于帮助小芳购买房产。
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
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购房,侵犯了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法院
支持了周蓉的诉请,判决小芳须向周蓉返还38万余元。
小芳不服,称与陆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38万元是自己在陆运公司的
劳动报酬等。还称即使38万元是陆某送给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因为
陆某处分的是个人财产。
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小芳和陆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
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38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
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小芳和陆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小芳取得的大
额钱款是赠与款。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
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
商取得一致意见。现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小芳,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
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
陆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陆某与小芳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某
有妻子,在婚外情基础上,小芳本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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