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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撤销权期间 龙华律师经济纠纷/龙华律师维权/龙华
2015-01-05 14:23:43 来源:
股东会决议撤销权期间 龙华律师经济纠纷/龙华律师维权/龙华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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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未规定,2005年公司
法第二十二条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因2005
年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2005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股东会决议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因此,关于本案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应
当参照适用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本案股东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等方面存在瑕疵,因此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对形成于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期
间起算问题,公司法解释(一)未作规定。如果按照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60日
,会出现股东实际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的60日,甚至2005年公司法
施行之日其权利已无法行使的状况,这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而言是不公平
的。鉴于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制度系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新制度,则股东参
照该项新制度对形成于2005年公司法之前的股东会决议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期间
,应为自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而非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如此处理,亦既能发挥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
作用,又能有效保护股东对自身合法权益拥有的救济权,符合公司法解释(一
)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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