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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关系确认权 龙华劳动律师深圳龙华律师/龙华律师维权
2015-01-05 14:2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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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理
由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
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断
;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
累;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
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另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
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构确认,则超出了工
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龙华劳动律师深圳龙华律师/龙华律师维权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
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示劳动行
政部门有此职权。任何劳动争议都涉及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事实的审
查,而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附带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应由独立的程序
来完成,在已经启动的程序中完成即可。否则,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只要用人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就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不仅是违法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
而且使本就持久的维权过程更加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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