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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龙华货款律师/龙华经济纠纷律师/龙华维权律
2014-12-31 14:46:55 来源:
诉前财产保全 龙华货款律师/龙华经济纠纷律师/龙华维权律师/龙华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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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
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双方的争议具有给付内容;(三)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申请
保全的财产应在我院辖区内。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依法受理的,向申
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立案庭承办法官在24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于当日将保全申请书及当事人提供的财
产线索复印件送司法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办),司法办于24小时内
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权的承办法官会跟进申请人是否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的,承办法官会裁定保全及担保财产的解封并交司法办执行。司法办执行完毕
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立案庭法官处归档或报结。
民诉法第93条将“情况紧急”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但司法实践
中往往对“情况紧急”难以准确把握,有的申请人没有紧急情况却提出诉前财
产保全,其目的只是向对方当事人施压,使其陷入被动局面,更有申请人“恶
意”申请,一些被申请人毫不知情,意见较大,拒不配合法院查封甚至围攻法
院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实践中,由于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只进行形
式审查,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其它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对“情况紧急”这
一条件因无法把握而将当事人申请视为“紧急”予以受理,造成了诉前财产保
全程序被滥用。
财产保全是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不应属于强制措施,而应属于诉讼程序。在财
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应享有平等的权益。而诉前保全程序的滥
用会使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失偏颇,从而影响后续诉讼阶段的公正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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